厦文旅规〔2021〕6号
各有关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积极应对疫情影响,进一步助力我市旅行社纾困发展,经市政府同意,制定如下措施。
一、壮大市场主体
支持旅行社加快恢复发展,对规模以上旅行社2021年1—9月营业额全市排名前30名的按照不同档次给予奖励。其中,排名第1—5位奖励40万元,排名第6—15位奖励20万元,排名第16—30位奖励1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文旅局、市财政局)
二、拓展线上宣传
鼓励导游人员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推广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,对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导游人员以网络视听主播身份(须持有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网络视听主播资格证书),在国内各大网络平台原创并播放厦门旅游推介视频的,根据导游员等级予以一次性奖励。其中,初级导游员奖励1000元,中级导游员奖励1500元,高级导游员奖励2000元。(责任单位:市文旅局、市财政局)
三、推动研学发展
支持旅行社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服务,引导学校将研学旅行纳入教育计划,对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旅行社组织学生参加本市范围内研学活动的,累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,以在本市区域内消费发票总额的10%予以奖励,每家旅行社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文旅局、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)
四、激发市场潜力
鼓励各级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开展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,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会务等事项。(责任单位:市文旅局)
五、缓解资金压力
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,为缓解旅行社资金压力而暂时退还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,可延迟至2022年12月31日前缴交。(责任单位:市文旅局)
本措施实施期间,如国家、省、市另有规定的,按照“就高不重复”原则执行;对纳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享受。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。未特别注明时限的,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。
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
2021年12月8日